一、标的简介
1、泸州老窖大酒店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沱一桥头桂花街46号,始建于1992年,土地面积5569.74m²,房屋及建筑物面积18917.52m²。本次出租标的泸州老窖大酒店为扣除已出租给泸州市商业银行部分(土地面积约900m²,房屋及建筑物面积约900m²和设备设施)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土地面积约4669.74m²,酒店楼层共计20层,房屋及建筑物面积约18017.52m²)、酒店主楼顶楼外砖墙和一楼门厅位、大梯步副楼一层圆弧形广告位,出租标的以现状整体对外招租。用途为营业。房屋所有权人为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产证件齐全。
2、标的现状:泸州老窖大酒店目前为空置状态,外墙墙砖裙墙,入户安装玻璃门/木门,内墙面造型板/墙纸裙墙至顶,吊顶,落地玻璃/塑钢窗,电梯四部,安装自动喷淋及监控系统等。由于闲置时间较长,室内外维护保养较差,设施设备陈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要承租方自行投入,消除安全隐患,重新装修。
3、出租标的现为抵押状态,抵押期限至2020年。
二、经营业态、期限、租赁履约保证金及租金缴纳方式
1、经营业态:泸州老窖大酒店经营业态为酒店经营,包括住宿、茶楼、餐饮、KTV、浴足、办公等。承租方经营酒店业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环保规定。
2、租赁期限:20年。如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
3、租金及挂牌底价:
(1)本次标的租金不含水费、电费、气费、安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须承租人自行承担缴纳上述费用。
(2)租金及收缴办法:首次挂牌租金100万元/年。首年度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租金按年交纳,先交租金后入住。以后每年租金应在前1年租赁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时向出租方缴纳租金。
(3)本次租赁标的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还需签订《房屋租赁安全协议》、《房屋租赁廉政合同》。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年度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租赁履约保证金金额与首年度年租金相同。在承租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合同终止后,出租方将租赁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4)本次租赁竞租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若意向承租人成功租赁该交易标的,该竞租保证金扣除承租方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自动转为首年度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若意向承租人未成功租赁该交易标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5)租金增加机制:以5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租金暂不增长;第二个周期租金增涨5%,第三个周期在第二个周期租金基础上增涨5%,第四个周期在第三个周期租金基础上增涨5%。
三、在租赁合同期内,如出租方需要公开拍卖泸州老窖大酒店,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期满,如出租方需要继续向社会公开出租泸州老窖大酒店,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出租方在标的物顶楼设置广告位对外公开招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四、装修期、装修要求及装修保证金
(1)装修期:《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次日起,给予承租方8个月装修期,装修期满次日起开始计算租金。
(2)装修要求:承租方必须对租赁标的物的安全隐患进行消除并实施装修,预计装饰装修投资不少于7000万元及以上。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提交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装修方案,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标的的硬件装修标准(水平)必须达到国家酒店《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GBT/14308-2010年版)“三星”或“三星”级以上。
(3)装修保证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扣除承租方须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首年度租金及租赁履约保证金后剩余部分转为装修保证金。承租方按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设计方案进场施工,经出租方组织验收完成工程量的50%时,出租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承租方装修保证金的50%;承租方完成标的装修改造,经出租方组织验收达到酒店“三星”或“三星”级以上国家标准设计和装修后,出租方将剩余的50%装修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五、投资建设
对标的物的改造及装修由承租方自行筹资投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验收、投运。其中:泸州老窖大酒店需建2*800KVA干式箱变,出租方、承租方各承建1台,其费用各自承担。
六、分租
若承租方对酒店中的KTV、茶楼、浴足、办公楼层及餐厅等业态进行分租,承租方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出租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逾期不作回复视为认可承租方的分租。
七、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须将标的相关实物及资料移交给承租方,标的移交按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八、根据四川君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泸州市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出租涉及的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用房租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报字[2018]第171号)特别事项说明:2014年8月,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泸州老窖大酒店综合楼”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楼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对相关设施设施进行拆除或重新安装。该综合楼已闲置多年,此次评估预计维修费为7567358.4元,该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评估的年租赁价值为扣除维修费用后的价值。
九、其他披露事项:
(1)承租方须对租赁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租方在注册公司或从事经营所需相关经营证照和手续自行负责申报办理,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出租方予以协助。
(2)承租方对租赁资产进行装修改造,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更新,以及在经营期间对租赁资产进行装修,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与更新等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与法律责任。承租方保证按合同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当地相关部门管理要求,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遵守城市综合管理、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与相关部门签订相关责任书,履行和享有相关权利义务。
(4)承租方装修改造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出租方和政府有权机构有权对租赁标的物的装修改造情况进行监管和督查。
(6)承租方在经营期间须对租赁标的物设备设施等进行不间断地维护维修与更新,一直确保其始终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并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要求。
(7)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物整体或部分分租给其他第三方。
(8)承租方不得将标的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9)意向承租方可自行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且认同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11)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泸州老窖大酒店冠名权为承租方所有。
(12)承租方在租赁期内,需对标的进行装修时,须向出租方提交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装修方案,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若需要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或验收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其费用,其相关资料报出租方存查。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结构,不得遮挡门牌号,装修相关费用及装修过程的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若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标的进行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承租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并恢复标的原状,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4)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标的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负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承租方对标的及其设施的水电气安全检查、下水管道疏通和清污、室内及公共地段保洁、其它安装的设施设备等负有日常维护和修缮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其租赁标的及相关设备、设施被损坏和被擅自拆除,承租方须及时修复,并承担赔偿及相关责任。
(15)承租方在承租期内,涉及消防、环保、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事项,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其费用。
(16)标的移交前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结清后移交承租方。在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水、电、气、物业管理、门前三包费、垃圾运输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按时结清。
(17)若承租方需提前退租,应经出租方同意并办理相关结算后解除租赁合同,其交纳的当年剩余租金出租方无息退还;如有扣罚按扣罚结算后剩余金额退还,已交纳的租赁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不另行给予承租方补偿。
(18)出租方因城建改造、政策变化等需要提前收回标的物的,由出租方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退还出租方标的,出租方扣除已履行部分的租金后将剩余租金及租赁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出租方按政策规定给予承租方补偿。
(19)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承租方应按时完好腾退交还标的。如承租方逾期30日未腾退交换标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标的内物品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标的内物品,承租方无权要求出租方退还和赔偿。
(20)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承租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标的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应对标的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气使用等情况进行交接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21)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及时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后,完好地向出租方交还租赁的标的。除经营使用的相关设备等动产归承租方所有外,对不能拆除或拆除后将损害标的价值及使用功能的不限于中央空调、电梯、消防、强弱电、供排水系统、燃气系统、监控系统、墙面、嵌入式壁柜、门窗、地板、电源线、网络线、灯具等不动产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和新承租方对承租方不作任何补偿,且承租方不得损毁、破坏。若有损坏,承租方照价赔偿。
(22)租赁合同期满,如承租方不再继续租赁标的,须在租赁合同期满前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
(23)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泸州老窖大酒店所涉及的安全、环保、综治等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4)承租方须在装修期内无条件消除标的物安全隐患,并承担其费用。
(25)承租方在承租期内须为承租资产购买财产保险,保额应覆盖承租资产的价值。如承租方不购买保险或购买保险但保额不足覆盖资产价值的,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承租资产毁损,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出租方损失。
十、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一、出租方本次出租标的的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15)泸州市不动产第0007638号,使用期限至2033年止。待不动产权期满,出租方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办理产权续期手续,因产权问题产生的纠纷由出租方负责。
十二、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租赁合同》、《评估报告》、《招租方案》、《房屋租赁安全协议》、《廉政合同》,意向承租人自行下载查看。